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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建議要點-太陽報-2011-12-14

 

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建議要點

-設私營骨灰龕牌照委員會作發牌當局,由官方及非官方委員組成。

主要發牌條件

-須在自置處所,若處所非自置,須證明有權使用至少五年。

-符合規劃、建築及消防安全等規定,不得佔用政府土地。

-除非得到委員會同意,否則不得更改龕位數目、位置或持牌人。

-強制規定須與消費者訂立合約

-須在結業後處理先人骨灰,否則可判監。

-持牌人存入首筆保養基金專門保養龕場

-每兩年提交報告

-殮葬商豁免領牌

發牌制度生效前已存在的骨灰龕/span>

*應尋求規範化,爭取長久合法經營。

*為免打擾先人安息之所,有意見認為應酌情處理。

*附近居民可能反對豁免,政府持開放態度。

*建築、消防安全不應豁免

*或有條件發牌,凍結出售新龕位。

*2013年第4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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